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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总则
卖方根据本销售总则向接受其设备和产品和/或提供服务的客户销售设备和产品和/或提供服务。除非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,否则合同关系受本通用条款约束。所有订单均意味着客户完全无保留地接受本销售总则。我们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优先于订货单、任何购买条件或买方签发的任何其他文件中出现的任何相反规定。

订购

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,尤其必须注明所售产品和/或所提供服务的描述、数量和具体特征,以及商定的价格、付款条件、交货地点和日期。只有在客户明确接受订货单并支付定金后,订单才最终生效。对订单的确认可以是确认收货或直接在发票上确认。这意味着客户接受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,承认已阅读过这些条款和条件,并放弃援引自己的购买条款和条件的权利。

产品
无论出于何种原因,卖方可随时修改所售产品的特性。

提供

产品的选择完全由购买者自己负责。购买者对自己的选择负全部责任。

价格
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按接受订单时的有效价格开具发票。价格为净价,不含包装费和运输费,不含税,以通知客户的税率为准。如果由于客户原因,其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推迟三个月以上,所示价格可能会有所调整。
延迟三个月以上,价格可能会有所调整。

付款
所有发票抬头均为 COBOT ONE, ZAC des Cettons, 1 rue R. Panhard et E. Levassor, 78570 CHANTELOUP-LES-VIGNES.Levassor, 78570 CHANTELOUP-LES-VIGNES。
任何订单均需在交货前支付 30% 至 40% 的定金。除非另有约定,付款期限为发票日期和收货日期后的第 30 天,或现金支付 3% 的折扣(发票日期后 8 天内)。

如果订单或合同规定的设备分批发货,则每次发货的发票都应在各自的到期日支付,而不必等到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所有产品都已交付。

逾期或拖欠

根据《法国商法典》第 L. 441-6 条的规定,如果未遵守发票上的付款日期,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罚金。适用的逾期付款罚金相当于法定利率的 3 倍,外加 40 欧元的固定收款费用罚金。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下,卖方可以暂停所有正在进行中的订单,但不影响任何其他行动,尤其是向买方收取法定利息。
在未付款的情况下,可在正式通知送达 48 小时后依法取消销售,但不会有任何结果。在不影响任何损失的情况下,卖方可通过简易程序要求归还设备。

送货

交货时间仅供参考,取决于材料的供应情况。客户不得利用延迟时间取消销售、拒收货物、要求罚款或索赔。

运输
包装费、运输费、装卸费和保险费均为价外费用。货物一经交付,运输材料的风险即转移给客户。因此,客户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,以适用规则规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保留意见,以保障自己对承运人的权利。如果买方在收货当日未就此提出投诉或保留意见,则根据《法国民法典》第 1642 条的规定,不得再收回或调换上述货物。客户有责任就所发现的缺陷或异常情况的真实性提供任何正当理由。客户必须给予卖方一切机会来确定缺陷并进行补救。所有产品退货必须由卖方和客户签订正式书面协议。任何未经卖方同意而退回的产品将由卖方处置,不产生
贷记单据。退货的费用和风险始终由客户承担。


所有权保留
根据 1980 年 5 月 12 日的法律规定,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(包括费用和利息)之前,设备始终是卖方的财产。任何拖欠货款的行为都将导致自动取消订单并收回设备、耗材和配件,无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。

保证

根据《法国民法典》第 1641 条的规定,所售产品自交付之日起享受隐性缺陷法定保修。非正常使用、未遵守使用和维护说明、疏忽、破坏等对产品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损害,无论是由购买方还是第三方造成的,均不在保修范围之内。1 年零件和人工保修,返回维修车间。所有退货费用均由客户承担,但因磨损、维护或恶意造成的部件除外。

索赔

如果客户或其代表在收到货物时没有提出任何保留意见,则与明显缺陷有关的所有索赔均不成立。
如果设备未按其通常用途或工艺使用,则不受理任何索赔。卖方有义务无偿更换或补偿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隐性缺陷的设备。


争议的解决
如果发生争议,仅适用法国法律,并仅以法语作为参考。与本合同的解释、履行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我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法院专属管辖。